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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械工业联合会

关于印发《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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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锡应急规〔2023〕1号

各市(县)区应急管理局、行政审批局,无锡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、行政审批局,各有关单位:

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,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《关于市应急管理局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权力事项的合作框架备忘录》(锡行审发〔2022〕26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》(锡应急〔2022〕59号),制定了《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附件: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
 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无锡市行政审批局

 

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实施细则(试行)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,进一步规范 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 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订本细则。

 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,适用本细则。 民用爆炸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、核能物质、城镇燃气以及国家、 省、市禁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细则。 列入本市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,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经营。

 第三条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,不需要取得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(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):

 (一)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经许可生产的危险化学品;

 (二)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。

 (三)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、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(点) (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)。

 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、归口发 证、属地监管的原则。

 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 批职能的部门,依据职责负责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。 江阴市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、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宜兴环保 科技工业园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无锡经济开发区,按照集成 改革试点或全链审批赋权等要求,负责辖区内经营许可证的受 理、现场核查、颁发和管理工作。

 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:无储存经营、有储存经 营、租赁储存经营、加油站经营、分装充装经营、仓储经营、危 险化学品商店。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(以下统称申请人)应 当具备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
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 营许可证所需安全生产条件。

 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,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 种的储存条件。仓储经营企业自有仓储设施的,应当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仓储设施出租的,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,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;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 同企业的,由该仓储经营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,并出具整体安 全评价报告。

 第九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》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,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意见书。

 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商店应严格执行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安全技术基本要求》(GB 18265)规定的选址、建设、存放要求。

 第三章 申请类别及材料

 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类别:

 (一)首次申请 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向发证机关提出首次申请:

 1.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;

 2.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;

 3.原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企业。

 (二)重新申请 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申请:

 1.从事无储存经营、租赁储存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 的;

 2.从事有储存经营、加油站经营、分装充装经营、危险化学 品商店经营的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;

3.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;

4.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;

 5.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;

 6.原经营许可证逾期尚未注销的。 办理重新申请手续时,如申请人有变更事项,应一并完成, 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。

 (三)延期申请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。有效期满后,企业需要继续从 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,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 3 个月 前,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。办理延期申请手续时,如申请 人有变更事项,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,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。

(四)变更申请 企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,变更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,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,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:

 1.企业名称;

 2.法定代表人;

 3.注册地址;

 4.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;

 5.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。

 (五)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,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 请。

 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 料:

(一)首次申请、重新申请、延期申请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、 资料:

1.申请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;

 2.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;

 3.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 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;

 4.经营场所产权相关文件。属于自有房屋的,需提交房屋产 权证;属于租赁房屋的,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 权证。出租方出租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的,还需提供出租方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的安全设施 同时手续;

 5.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 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;

 6.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。 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,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、资料: 1.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;储存设施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, 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; 2.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 书、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; 3.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; 4.安全评价报告。 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,申请人应 当按照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对本企业的安全生 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,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 案的落实情况报按规定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。

 (二)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交下列相应的文件、资料:

 1.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;

 2.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准予变更核准通知书(复制 件);

 3.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证书;

 4.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;

 5.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 报告;

 6.存在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, 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。

 (三)注销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正本、副本、附 页。

 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许可首次申请、重新申请、延期申请、 变更申请之前应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,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基本信 息、上传电子版材料。材料均须用原件(如无原件,复印件须经 企业盖章)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,并以 Word PDF 件形式(可内含图片)上传。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, 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。 申请人网上填报可不提交纸质材料,但需承诺对所有电子文 件、资料真实性负责,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。

 第四章 审查与发证

 第十四条 经营许可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 (一)申请文件、资料齐全,符合要求,或按发证机关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,即予以受理;

 (二)申请文件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,应当在承 诺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 的,视为受理;

 (三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、不属于发证 机关职权范围的,即告知不予受理。

 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实施: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以下经营企业现场核查:

1)中央及省 属驻锡企业、市属企业(不含加油站等下属单位);

2)首次申 请带有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证的企业(不含加油站)。 各赋权省级以上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应 急管理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企业现场核查。 各市、(县)区应急管理局(不含梁溪区)和梁溪区行政审 批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应急管理局及各赋权省级以上开发区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企业现场核查。

 第十六条 从事有储存经营、租赁储存经营、加油站经营、 分装充装经营、仓储经营、危险化学品商店的企业,应当将以下 内容列入现场核查范围:

 1.经营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的,应当作为工业原料使用;

 2.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企业应当依法明确劳动关系;

 3.企业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应当为非居住用房;

 4.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。

 第十七条 审批前指导服务环节、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 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、资料所需时间, 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。

 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书

 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,分为正本、副本、 附页。正本、副本、附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 第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,起始日和截 止日不变,但应载明变更日期。

 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,按以下要求办理经营许可 证:

 (一)经营企业有多个储存地点的,应分别向储存设施所在 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(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分公司 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);

 (二)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有 2 处及以上经营场所 的,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;

(三)涉及汽油、柴油等成品油批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必须自有或租赁油库从事批发经营;

(四)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且对外经营的汽柴油加油站 (点),依照本细则领取经营许可证;

 (五)危险化学品气体分装、充装(含混合气充装)企业、 购买危险化学品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,然后销售 的,依照本细则领取经营许可证;

 (六)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重新申 请情形,但未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, 视为无证经营;

 (七)已取得租赁储存经营许可证的企业,在变更租赁场所 前,应向审查机关报告并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;

 (八)同一经营场所地址只能领取一张经营许可证。 第六章 监督管理

 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 理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,并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
 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,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,由储 存设施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。

 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,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。

 第二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 请,经审查发现不再具备领取经营许可证条件的,有关部门应当 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,原则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3 月,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。企业的整改截止时间超出其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、导致经营许可证未被 批准延续的,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。

 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 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,可以在经营许可证期满前 3 个月 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推迟延期换证申请,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 动,交回原经营许可证。如无特殊原因,原则上推迟延期换证时 限不得超过 6 个月。

 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:

 (一)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;

 (二)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;

 (三)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;

 (四)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。

 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, 建立、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、颁发档案管理制度,并定期向社会 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、生态环 境、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。发证机关注销 经营许可证后,应当在本机关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。

 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 事后监管要求另行通知。

 第七章 附则

 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无储存经营是指无危险化学品自有 储存设施,仅限于票据往来经营形式的经营行为;有储存经营是 指有危险化学品自有储存设施或对整体租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 项目负有全面安全管理责任的经营行为;租赁储存经营是指租赁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、储罐、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经营行为;加油站经营是指从事加油站经营的经营方式; 分装充装经营是指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、充装或者加入非危 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(混配),然后销售的经营行为;仓储 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、场地,专门为其他单位提供 危险化学品储存、周转业务并收取仓储管理费的经营行为;危险 化学品商店是指经营场所储存少量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实物 或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。

 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,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、 法规、规章和标准等有新的规定的,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。

 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3 4 1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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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2-09 11:58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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